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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的发票、税务的问题介绍
来源:上海宇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9-03-01 点击率:
问题一: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没有打印简码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
问题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跨月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问题三: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如下资料: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 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问题四:申领发票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1)税务登记证件;(2)《发票领用簿》;(3)经办人身份证明;(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问题五:纳税人使用的《发票领用薄》丢失后如何进行挂失处理?
答: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管系统中发票领用存数据信息和身份认证信息对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予以核对管理,如发生丢失发票领用薄丢失,核对相关信息后可直接补发,不必做登报等挂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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